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独立监督人除遵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核对偿债主体或项目方提出的用款申请是否符合资金用途和实际工程进度;
监督债权投资计划资金划拨;
监督、评估项目建设运营质量和风险;
监督偿债主体还本付息资金安排及支付情况;
关注停止划款情形出现后,专业管理机构处理情况;
及时与受益人沟通,报告专业管理机构和偿债主体情况。
核对偿债主体或项目方提出的用款申请是否符合资金用途和实际工程进度;
监督债权投资计划资金划拨;
监督、评估项目建设运营质量和风险;
监督偿债主体还本付息资金安排及支付情况;
关注停止划款情形出现后,专业管理机构处理情况;
及时与受益人沟通,报告专业管理机构和偿债主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