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2009年) 发布机关 保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稳步推进保险资金以债权形式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规范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业务,维护保险资产安全,根据《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第二条 符合管理办法和管理指引规定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专业管理机构),可以作为发起人和管理人,依据信托原理,发起设立债权投资计划,募集资… 第三条 专业管理机构设立债权投资计划,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指引规定,审慎开展业务。 第二章 能力标准 第四条 专业管理机构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除符合管理办法和管理指引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第五条 专业管理机构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应当配备专业人员,至少满足下列条件: 第六条 专业管理机构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应当建立科学完善的制度体系,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第七条 专业管理机构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应当建立相互制衡的运作机制,至少满足下列条件: 第三章 设立规范 第八条 专业管理机构必须以资金安全为前提,选择偿债主体。偿债主体是指按照投资合同约定支付投资收益和偿还投资成本的法人主体,可以是项目方,也可以是项目方的母公司或者实际控… 第九条 专业管理机构设立的债权投资计划,应当对应一个或者一组投资项目。投资项目除符合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第十条 专业管理机构设立债权投资计划,应当确定信用增级。信用增级方式与偿债主体还款来源相互独立。信用增级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第十一条 专业管理机构设立债权投资计划,应当充分考虑经济周期和利率周期,合理确定债权投资计划的发行额度、期限和投资收益,防范系统性风险。债权投资计划的发行额度和期限应当符… 第十二条 专业管理机构应当设计清晰、明确和有效的交易结构,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第十三条 专业管理机构设立债权投资计划,应当按照市场公允原则,综合考虑运营成本、履行职责等需要,收取产品管理费用。债权投资计划规模在20亿元以下的,管理费率每年暂不低于0… 第十四条 专业管理机构设立债权投资计划,其业务规模必须与资本金相适应。每设立一个债权投资计划,应当从管理费年收入中计提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暂不低于管理费收入的1… 第十五条 专业管理机构设立债权投资计划,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备案材料必须符合管理办法、管理指引和本指引规定,并达到相关标准。 第十六条 专业管理机构在中国保监会备案后,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发行债权投资计划,采用路演方式,向非关联第三方机构推介产品,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揭示各类风险。债权投资计… 第十七条 专业管理机构应当安排债权投资计划受益凭证,在指定的专业机构登记、存管和过户,促进债权投资计划受益凭证持续流通。有关登记托管、交易结算、流通转让、质押融资等规则,…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专业管理机构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至少应当包括项目开发、信用评级、项目评审、风险监控等关键环节: 第十九条 专业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承担风险控制的最终责任,负责制定债权投资计划设立业务规划,审批和监督债权投资计划设立业务实施计划,建立定期审查和评价机制。专业管理机构董事… 第五章 检查与报告 第二十条 专业管理机构除按照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和管理指引第六章有关要求,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债权投资计划设立和运营的情况外,每年度应当至少报告一次以下内容: 第二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按照本指引,对专业管理机构债权投资计划设立业务进行监管。专业管理机构提交备案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对违规机构和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专业管理机构满足本指引第二章相关规定的,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批准的重大项目,其偿债主体、项目资质、投资额度和期限可以适当调整。 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所称债权投资计划仅限于普通债权投资计划,设立嵌入可转换权利等债权投资计划的规则,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中国保监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条款进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相关财务指标计算公式 附件: 1.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总资产 2.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3. 经营现金流与负债比率=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负债总额 4. 主营业务利润率=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 5. 净资产收益率=2*净利润/(期初净资产+期末净资产) 6. 利息保障倍数=(净利润+利息支出+所得税)/利息支出 7. 财务杠杆倍数=负债总额/净资产 8. 财务内部收益率=项目计算期内各年净现金流量现值累计等于零时的折现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