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2009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专业管理机构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除符合管理办法和管理指引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建立专业管理体制,设立专门的子公司或者事业部。子公司必须具有完善的制度体系,健全的公司治理,有效的决策机制,规范的操作流程,清晰的责任追究等制度,并设置项目储备、投资审查、投资管理、信用评级、运营保障、风险管理、法律咨询等职能部门。事业部至少具有子公司的专职岗位。

信用评级部门或者岗位设置、评级系统、评级能力等达到监管规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