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200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专业管理机构应当设计清晰、明确和有效的交易结构,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各方当事人制衡机制和内部防火墙制度。

主要风险、诱发事项和控制措施。

退出机制、资金偿还途径和有关各方责任。

一组项目下的子项目应当隶属同一偿债主体和项目方,投资标的具有同一属性且存在必然联系。子项目必须分别开立财务账户,确定对应资产,不得相互占用资金。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对专业管理机构设立债权投资计划的合法合规性做出明确的判断和结论,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保证提供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