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2009年) 第六章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2009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专业管理机构满足本指引第二章相关规定的,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批准的重大项目,其偿债主体、项目资质、投资额度和期限可以适当调整。 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所称债权投资计划仅限于普通债权投资计划,设立嵌入可转换权利等债权投资计划的规则,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中国保监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条款进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相关财务指标计算公式 附件: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