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2009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2009年) 第二十三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批准的重大项目,其偿债主体、项目资质、投资额度和期限可以适当调整。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