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2009年) 第五章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200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检查与报告 第二十条 专业管理机构除按照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和管理指引第六章有关要求,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债权投资计划设立和运营的情况外,每年度应当至少报告一次以下内容: 第二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按照本指引,对专业管理机构债权投资计划设立业务进行监管。专业管理机构提交备案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对违规机构和人…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