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2009年) 第五章 检查与报告 第二十条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2009年) 第二十条 第五章 检查与报告 第二十条 专业管理机构除按照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和管理指引第六章有关要求,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债权投资计划设立和运营的情况外,每年度应当至少报告一次以下内容: 子公司或者事业部运营状况; 信用评估部门运作状况; 各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如遇突发事件,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应急管理情况。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