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2009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专业管理机构设立的债权投资计划,应当对应一个或者一组投资项目。投资项目除符合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获得国务院或者有关部委批准;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计划,关系国计民生、具有重大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属于鼓励发展的产业或行业;

财务内部收益率不低于债权投资计划预期收益率,利息保障倍数不低于4倍;

已建项目具有稳定现金流,经营活动现金净流入应当大于全部利息费用,在建和新建项目具有可预测的现金流,建设期内和建成后具有确定的利息支付和还款资金安排;

具有良好的投资回报,扣除资金成本、管理成本和预期损失等相关成本后有合理收益;

环境评价、节能评估达到国家有关标准,不属于高污染、高耗能、高风险和重复建设项目。

本条所称一组投资项目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风险可控、综合偿债能力较强的项目。省级政府批准的项目,应当为已建成,且效益良好,偿债能力强。采用政府规费还款的,政府规费应当具有法律依据和相应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