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2009年) 第三章 设立规范 第十六条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2009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设立规范 第十六条 专业管理机构在中国保监会备案后,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发行债权投资计划,采用路演方式,向非关联第三方机构推介产品,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揭示各类风险。债权投资计划对应一组项目的,应当披露子项目的有关信息,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披露关联交易方、定价原则、交易内容、交易方式以及交易金额等。向保险集团内部保险公司或者向其关联机构募集资金的规模,一般不超过发行规模的60%。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