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2009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符合管理办法和管理指引规定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专业管理机构),可以作为发起人和管理人,依据信托原理,发起设立债权投资计划,募集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