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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专业管理机构管理债权投资计划,除按照《管理办法》第七十条规定披露信息外,还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偿债主体、投资项目及增信安排情况;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偿债主体年度财务报表;

债权投资计划跟踪信用评级;

债权投资计划本息回收和兑付情况;

债权投资计划涉及关联交易金额、占债权投资计划资产余额比例、实际转让价格和市场公允价格等;

债权投资计划财产损失及产生原因;

与债权投资计划相关的重大突发事件;

债权投资计划约定或者中国保监会规定披露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