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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专业管理机构设立债权投资计划,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向指定机构报送材料,依规注册或备案,并在符合条件的金融资产交易场所发行,实现受益凭证的登记存管和交易流通。

专业管理机构报送的材料应当真实、完备、规范,不得存在应报未报的合同、协议或其他与债权投资计划设立和运作相关的法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