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第三章 债权投资计划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债权投资计划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管理办法》和本规定的要求及债权投资计划约定,开展偿债主体、信用增级、投资项目等的跟踪管理和持续监测,有效评估偿债主体资信状况、还款能力及信用增级安排的效力,及时掌握资金使用及投资项目运营情况。 第三章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