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4年)

发布机关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国防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调动国防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促进国防现代化建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第二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设立国防科学技术奖。国防科学技术奖通过对科技成果的评审,奖励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为维护国防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国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要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尊重和保护项目申报者的知识产权。

第二章 国防科学技术奖的设置和奖励范围

第六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国防科学技术奖实行限额申报、限额授奖,每年评审1次。 第七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授予在完成下列科技成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章 评审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国防科工委设立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委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评委会)。 第九条 各专业评委会负责评审相应专业的国防科学技术奖励项目;提出本专业推荐国家科技奖励的建议意见。 第十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委会负责对国防科学技术奖励项目进行终审。其主要职责为: 第十一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委会和各专业评委会的日常工作由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防成果办)承担。

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国防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三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不得重复申报。已申报国家级或其他省部级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得再申报国防科学技术奖。 第十四条 重大系统、型号工程科研成果项目的子项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单独申报奖励: 第十五条 按照《军工产品定型工作条例》或者研制任务书(合同书)的规定需要定型的型号工程项目(包括武器装备型号工程和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主导产业的工程和产品),必须完成定型方可… 第十六条 申报预先研究类成果奖励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第十七条 标准类成果奖励项目,在标准实施1年以后方可申报;系列标准成果奖励项目,应在各项标准完成后统一申报。 第十八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必须是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下列人员: 第十九条 主要完成单位是指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单位,并在该项目研制、生产、应用、转化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经费和设备等条件,对该项目完成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第二十条 申报国防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按规定格式填写《国防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并提供所要求的附件材料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第二十一条 申报国防科学技术奖应按下列渠道报送:

第五章 评审与授予

第二十二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申报项目,由国防成果办进行初审后,按所属专业划分到相应的专业评委会进行评审。 第二十三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等级按下列指标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四条 奖励等级的基本标准 第二十五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采取评委集体讨论、投票的方法进行评审。特等奖和一等奖项目应有投票人数2/3以上的票数通过,二等奖和三等奖项目应有投票人数3/5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二十六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评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主要完成单位的人员是评委的,在该项目讨论和投票时均应回避。 第二十七条 各专业评委会的评审结果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自公布之日起,50日内为异议期。自公布之日起70日内异议处理完毕的,继续参加本年度评审;自公布之日起1年内异议处理完毕… 第二十八条 经过异议程序后,由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委会对国防科学技术奖励项目进行终审。 第二十九条 经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委会终审符合授奖条件的项目,由国防科工委批准授奖,向获奖单位和人员颁发奖状和证书,并按有关规定颁发奖金。 第三十条 批准授奖后,国防成果办应将获奖项目的资料进行整理、归档。未批准获奖项目的资料,申报单位应在授奖公布后3个月内到国防成果办取回,逾期将按保密资料管理要求统一销毁。 第三十一条 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的获奖情况及主要贡献,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综合考核、评价科技人员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二条 奖金应按完成单位、完成人的贡献大小进行合理分配,不得挪作它用。 第三十三条 获奖项目不重复发放奖金。获国防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如果又获得了国家级科技奖励,提高了奖金额,其奖金只补发差额部分。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 在异议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布项目的内容真实性、成果权属、获奖资格、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等问题提出异议。 第三十五条 对公布项目提出异议的,要填写异议书,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六条 申报单位内部提出的异议,由申报单位负责处理;军工集团公司所属单位间的异议由军工集团公司负责处理;国防科工委归口管理单位内部的异议由国防科工委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处理…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对于剽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防科学技术奖的,经国防科工委批准后,撤销其奖励,追回奖状、证书和奖金,并建议主管部门或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 第三十八条 参与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建议有关部门或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2000年1月20日以国防科工委令第3号发布的《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