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4年) 第五章 评审与授予 第三十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4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评审与授予 第三十条 批准授奖后,国防成果办应将获奖项目的资料进行整理、归档。未批准获奖项目的资料,申报单位应在授奖公布后3个月内到国防成果办取回,逾期将按保密资料管理要求统一销毁。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