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4年) 第五章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评审与授予 第二十二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申报项目,由国防成果办进行初审后,按所属专业划分到相应的专业评委会进行评审。 第二十三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等级按下列指标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四条 奖励等级的基本标准 第二十五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采取评委集体讨论、投票的方法进行评审。特等奖和一等奖项目应有投票人数2/3以上的票数通过,二等奖和三等奖项目应有投票人数3/5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二十六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评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主要完成单位的人员是评委的,在该项目讨论和投票时均应回避。 第二十七条 各专业评委会的评审结果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自公布之日起,50日内为异议期。自公布之日起70日内异议处理完毕的,继续参加本年度评审;自公布之日起1年内异议处理完毕… 第二十八条 经过异议程序后,由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委会对国防科学技术奖励项目进行终审。 第二十九条 经国防科学技术奖评委会终审符合授奖条件的项目,由国防科工委批准授奖,向获奖单位和人员颁发奖状和证书,并按有关规定颁发奖金。 第三十条 批准授奖后,国防成果办应将获奖项目的资料进行整理、归档。未批准获奖项目的资料,申报单位应在授奖公布后3个月内到国防成果办取回,逾期将按保密资料管理要求统一销毁。 第三十一条 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的获奖情况及主要贡献,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综合考核、评价科技人员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二条 奖金应按完成单位、完成人的贡献大小进行合理分配,不得挪作它用。 第三十三条 获奖项目不重复发放奖金。获国防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如果又获得了国家级科技奖励,提高了奖金额,其奖金只补发差额部分。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