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申报国防科学技术奖应按下列渠道报送:
各军工集团公司、国防科工委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对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后,统一报国防成果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承担军工任务的地方单位申报项目审查后,统一报国防成果办。
国防科工委所属院校申报项目的资料直接报国防成果办;
其他企事业单位的申报项目,由其主管部门(单位)审查后报国防成果办。
各军工集团公司、国防科工委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对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后,统一报国防成果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承担军工任务的地方单位申报项目审查后,统一报国防成果办。
国防科工委所属院校申报项目的资料直接报国防成果办;
其他企事业单位的申报项目,由其主管部门(单位)审查后报国防成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