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4年) 第四章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国防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三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不得重复申报。已申报国家级或其他省部级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得再申报国防科学技术奖。 第十四条 重大系统、型号工程科研成果项目的子项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单独申报奖励: 第十五条 按照《军工产品定型工作条例》或者研制任务书(合同书)的规定需要定型的型号工程项目(包括武器装备型号工程和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主导产业的工程和产品),必须完成定型方可… 第十六条 申报预先研究类成果奖励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第十七条 标准类成果奖励项目,在标准实施1年以后方可申报;系列标准成果奖励项目,应在各项标准完成后统一申报。 第十八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必须是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下列人员: 第十九条 主要完成单位是指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单位,并在该项目研制、生产、应用、转化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经费和设备等条件,对该项目完成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第二十条 申报国防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按规定格式填写《国防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并提供所要求的附件材料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第二十一条 申报国防科学技术奖应按下列渠道报送: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