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申报国防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经过相应的技术评价,并进行了成果登记。

经过1年以上的使用实践(预先研究、基础研究和一次性应用产品成果除外),并证明其技术性能稳定、可靠。

不存在成果权属、技术内容、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等方面的争议。

具有潜在应用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