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不得重复申报。已申报国家级或其他省部级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得再申报国防科学技术奖。

在技术上又取得重大进步或新的突破的,可就其进步或突破的部分申报国防科学技术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