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重大系统、型号工程科研成果项目的子项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单独申报奖励:

由业务主管部门或总项目责任单位作为独立项目下达,并具有明确的技术指标要求;

单独组织技术评价;

具有一定的通用性或独立性;

不与其他子项目的创新点重复;

已征得总项目责任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