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4年) 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十五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4年) 第十五条 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十五条 按照《军工产品定型工作条例》或者研制任务书(合同书)的规定需要定型的型号工程项目(包括武器装备型号工程和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主导产业的工程和产品),必须完成定型方可申报;不需要定型的必须完成研制任务书(合同书)规定的任务,达到所要求的技(战)术性能指标,并经必须的验证后方可申报。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