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必须是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下列人员:

新理论、新概念、新方法的提出者;

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新技术的发明者;

创造性方案、创新点的提出者;

新产品的设计者;

关键技术问题、技术难点的实际解决者;

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的主要实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