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4年) 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十七条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4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十七条 标准类成果奖励项目,在标准实施1年以后方可申报;系列标准成果奖励项目,应在各项标准完成后统一申报。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