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4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各专业评委会的评审结果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自公布之日起,50日内为异议期。自公布之日起70日内异议处理完毕的,继续参加本年度评审;自公布之日起1年内异议处理完毕的,提交下1年度评审;自公布之日起1年后异议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