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工委关于修改《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2006年)

发布机关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为了进一步推动国防科学技术进步,鼓励自主创新,按照国务院《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及其若干配套政策要求,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 一、 第二条修改为:“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设立下列国防科学技术奖: 二、 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国防技术发明奖授予在国防与军队建设和军民结合技术开发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发明成果的单位和个人。 三、 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国防科技工业杰出人才奖授予在国防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开发中做出杰出贡献的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四、 第六条改为第九条,第十条,分别修改为:第九条“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第十条“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 五、 删除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 六、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国防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由国防科工委会同财政部规定。国防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中央财政列支。” 此外,对部分条款的表述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