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工委关于修改《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2006年) 四、

四、 第六条改为第九条,第十条,分别修改为:第九条“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第十条“国防技术发明奖和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实行限额申报、限额授奖,每年评审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