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工委关于修改《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2006年) 二、
二、 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国防技术发明奖授予在国防与军队建设和军民结合技术开发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发明成果的单位和个人。
前款所称技术发明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经实施,创造显著的军事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前款所称技术发明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经实施,创造显著的军事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