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案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案(1999年) 发布机关 民航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以下称检疫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或者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时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的国内交通卫生检疫… 第三条 当检疫传染病暴发、流行并借交通工具传播或者有借交通工具传播严重危险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检疫传染病疫区,并决定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乘… 第四条 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应遵循最大限度地控制检疫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最小限度地影响社会安定和干扰交通运输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检疫传染病疫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领导并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卫生检疫的实施工作。 第六条 实施交通卫生检疫期间,当检疫传染病有借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向国境口岸传播危险时,临时交通卫生检疫指挥组织应及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海关总署通报… 第七条 检疫传染病鼠疫、霍乱的诊断标准执行国家标准GB15991—1995《鼠疫诊断标准》和GB15984—1995《霍乱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第八条 实施交通卫生检疫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或者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对拟离开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人员、物资、交通工具,按职责范围指定医疗和卫生防疫机… 第十条 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交通工具上发现有感染鼠疫的啮齿类动物或者啮齿类动物反常死亡并且死因不明时,交通工具负责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 第十一条 实施交通卫生检疫期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十二条 实施交通卫生检疫期间,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卫生主管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十三条 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的职责: 第十四条 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留验站的职责: 第十五条 在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必须按照要求立即将交通工具驶往指定的临时停靠地点。 第十六条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人员在进行检疫传染病疫情的调查处理过程中,如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已乘交通工具出行时,应当立即报… 第十七条 对国务院确定并公布的其他检疫传染病的疫情处理,应根据其特点,制定相应的疫情处理程序,实施有效的疫情处理。 第十八条 实施交通卫生检疫期间的检疫传染病疫情报告,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条例第七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对该交通工… 第二十条 检疫传染病密切接触者解除隔离、留验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检疫传染病疫区有渔港时,对离港渔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实施交通卫生检疫措施。渔船取得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港。 第二十二条 卫生检疫人员在实施交通卫生检疫措施时,应当做好自身卫生防护。 第二十三条 临时交通卫生检疫指挥组织负责保障实施交通卫生检疫所需的经费和物资供应,医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供应预防、控制检疫传染病所需的药品、生物制品、器械和个人防护…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负责做好实施交通卫生检疫,控制检疫传染病疫情的队伍建设、人员培训、宣传教育等技术保… 第二十五条 对认真贯彻检疫条例和对预防、控制检疫传染病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与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铁路检疫 第二十六条 实施交通卫生检疫期间,设置由铁路卫生、客运、货运、车辆、公安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的铁路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 第二十七条 实施交通卫生检疫期间,检疫传染病疫区内铁路车站的职责: 第二十八条 检疫传染病疫区的铁路交通卫生检疫工作程序: 第二十九条 鼠疫疫情处理程序: 第三十条 霍乱疫情处理程序: 第三章 公路检疫 第三十一条 实施交通卫生检疫期间,疫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组织,根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指挥组织的决定,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留验站,实施临… 第三十二条 检疫传染病疫区的公路交通卫生检疫工作程序: 第三十三条 鼠疫疫情处理程序: 第三十四条 霍乱的疫情处理程序: 第四章 水运检疫 第三十五条 实施交通卫生检疫期间,设置由水运卫生、客运、货运、公安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的水运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 第三十六条 检疫传染病疫区的水运交通卫生检疫工作程序: 第三十七条 鼠疫疫情处理程序: 第三十八条 霍乱疫情处理程序: 第五章 航空检疫 第三十九条 实施交通卫生检疫期间,由机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成立由卫生、空中交通管制、客运、货运、公安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的航空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 第四十条 实施航空交通卫生检疫时,所采用的卫生处理措施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得对航空器构成损害。 第四十一条 检疫传染病疫区的航空交通卫生检疫工作程序: 第四十二条 鼠疫疫情处理程序: 第四十三条 霍乱疫情处理程序: 第六章 监督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国内交通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国内交通卫生检疫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 第四十六条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由传染病管理监督员执行。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在实施交通卫生检疫期间,可以根据需要临时聘任传染病管理监督员,…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七条 实施交通卫生检疫期间,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 第四十八条 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对发现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未依… 第五十条 有本方案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方案的用语含义如下: 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