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案(1999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鼠疫疫情处理程序:
在运行途中的航空器上发现鼠疫病人、疑似病人时,机长应当立即通过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向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以下内容:
航空器所属公司、型号、机号、航班号;
始发机场、经停机场、目的地机场;
机组及乘客人数;
病人的主要症状、体征、发病人数。
机长应当组织人员实施下列临时交通卫生检疫措施:
立即封锁鼠疫病人、疑似病人所在舱位,禁止各机舱间人员流动;控制机组人员进出驾驶舱;
对鼠疫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采样等医学措施;
对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环境和病人的分泌物、排泄物进行消毒处理。
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根据本实施方案第十五条的要求及民航有关规定,指定该航空器降落机场和临时停靠点。
航空器降落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实施下列应急卫生检疫措施:
对鼠疫病人、疑似病人就地隔离,并实施应急医学措施;航空器上其他人员应视为密切接触者。对密切接触者进行详细登记,做好检诊,投服预防药物;
将鼠疫病人、疑似病人移交给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密切接触者移交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留验站;
如航空器上发生鼠疫病人、疑似病人死亡,其尸体应经消毒处理后,移交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
对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物资实施消毒。固体废弃物必须进行焚烧处理;
对航空器实施终末消毒、灭蚤、灭鼠等卫生处理,经检疫合格,签发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继续投入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