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案(1999年) 第五章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案(199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航空检疫 第三十九条 实施交通卫生检疫期间,由机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成立由卫生、空中交通管制、客运、货运、公安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的航空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 第四十条 实施航空交通卫生检疫时,所采用的卫生处理措施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得对航空器构成损害。 第四十一条 检疫传染病疫区的航空交通卫生检疫工作程序: 第四十二条 鼠疫疫情处理程序: 第四十三条 霍乱疫情处理程序: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