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案(1999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检疫传染病疫区的航空交通卫生检疫工作程序:
在乘客办理登机手续处和机组人员通道口查验乘运人员的检疫合格证明,并对登机人员进行健康观察。无检疫合格证明者,不准予登机;
在旅客候机隔离区内,卫生检疫人员进行医学巡视,抽验旅客检疫合格证明;
对进港、候机、登机的旅客,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应当立即移交航空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
对离开疫区的航空器,经检疫合格,发给检疫合格证明;
物资运输卫生检疫
卫生检疫人员查验物资的检疫合格证明;
卫生检疫人员对于无检疫合格证明的物资,符合本实施方案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发给检疫合格证明。经检疫合格的物资,在外包装上粘贴检疫合格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