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案(1999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实施交通卫生检疫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或者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时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采取下列交通卫生检疫措施:
实行检疫合格证明和查验制度。
离开疫区的旅客凭有效身份证明和检疫合格证明购票、乘坐交通工具;
离开疫区的交通工具上的其他人员应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和检疫合格证明;
交通工具凭检疫合格证明离开疫区;
物资凭检疫合格证明放行。
停止承运禁止运输的物资。
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措施。
对被检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交通工具及其停靠场所和物资实施行政控制和采取卫生措施。
需要采取的其他交通卫生检疫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