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案(1999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检疫传染病疫区的铁路交通卫生检疫工作程序:
车站交通卫生检疫
在进站口查验旅客检疫合格证明、身份证明和车票,拒绝无检疫合格证明的人员乘车;
在候车室内,卫生检疫人员进行医学巡视,抽验旅客检疫合格证明;
对进站、候车、上车的旅客,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或者可疑污染物资时,应当立即移交铁路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
物资运输卫生检疫
卫生检疫人员查验物资的检疫合格证明;
卫生检疫人员对于无检疫合格证明的物资,符合本实施方案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发给检疫合格证明;
经检疫合格的物资,在外包装上粘贴检疫合格标志。
车辆交通卫生检疫
对离开疫区的旅客列车、货运列车经检疫合格,发给检疫合格证明;
外局列车停靠或者折返离开疫区由检疫疫区内铁路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签发检疫合格证明;
通过疫区而不在疫区停靠的旅客列车可免签检疫合格证明。
旅客列车卫生检疫
执行铁路卫生检疫任务的卫生检疫人员要在客运列车乘务人员出乘前,对其进行调查询问和健康状况观察,查验检疫合格证明,发现有疑似检疫传染病症状、体征者,停止其出乘,并做进一步的诊查;
列车运行途中,卫生检疫人员进行车厢巡视,观察旅客健康状况;开展食品卫生监督,对啮齿类动物和媒介昆虫进行监测、控制;
旅客列车停靠车站时,与车站客运值班人员交接乘降旅客健康情况;
列车到达终点后,对全列车进行终末巡视,防止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或者可能被检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资遗留在车厢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