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案(1999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实施交通卫生检疫期间,检疫传染病疫区内铁路车站的职责:

为铁路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提供开展交通卫生检疫工作所需的工作用房和通讯等条件;

执行人员、物资凭检疫合格证明乘运或者停止承运禁止运输物资的规定;

接到旅客列车的疫情报告后,立即通知铁路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

协助向铁路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移交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物资以及因检疫传染病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死亡的病人尸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