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案(1999年)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案(1999年) 第六条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实施交通卫生检疫期间,当检疫传染病有借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向国境口岸传播危险时,临时交通卫生检疫指挥组织应及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海关总署通报。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