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案(1999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检疫传染病疫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领导并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卫生检疫的实施工作。

实施交通卫生检疫期间,省级人民政府成立由卫生、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等有关部门组成的临时交通卫生检疫指挥组织,并根据需要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留验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