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案(1999年) 第四章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案(199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水运检疫 第三十五条 实施交通卫生检疫期间,设置由水运卫生、客运、货运、公安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的水运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 第三十六条 检疫传染病疫区的水运交通卫生检疫工作程序: 第三十七条 鼠疫疫情处理程序: 第三十八条 霍乱疫情处理程序: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