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案(1999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鼠疫疫情处理程序:
在航行途中的船舶上发现鼠疫病人、疑似病人时,船长应立即报告前方停靠港或者目的港,前方停靠港或者目的港应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报告内容包括,船名、船位、病人的主要症状、体征、发病人数、发病时间、旅行目的站、病人所在舱室和密切接触者人数等;
立即隔离鼠疫病人、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封锁可能被污染的舱室和周围通道;
对鼠疫病人、疑似病人采样,进行应急抢救治疗;
确定污染范围,鼠疫病人和疑似病人发病后所到舱室,均应视为染疫舱室。染疫舱室内的旅客均视为密切接触者。对密切接触者进行详细登记,做好检诊,投服预防药物;
对被污染的环境、用具、行李及病人的咳痰、咳血等分泌、排泄物进行卫生处理;
海上航程较长,离停靠点较远的船舶须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就近停靠或者驶往指定的水域抛锚待检。长江等内河航行的船舶上报主管部门以及前方停靠点交通卫生主管机构;
抵港或者到达指定水域后,将鼠疫病人、疑似病人移交水运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或者移交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密切接触者移交临时设置的交通卫生检疫留验站;
如遇鼠疫病人、疑似病人在船上死亡,应做好尸体消毒,移交水运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或者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
在对鼠疫病人、疑似病人应急医学处理中,所用的器械要集中管理,进行消毒处理。固体废弃物焚烧或者选择远离水源50米以外、远离居民点500米以外,深埋2米以下;
船舶进行终末消毒、灭蚤、灭鼠,经检疫合格,签发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继续投入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