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案(1999年)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案(1999年) 第十六条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人员在进行检疫传染病疫情的调查处理过程中,如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已乘交通工具出行时,应当立即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应当立即组织追查,查出后按本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