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案(1999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在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必须按照要求立即将交通工具驶往指定的临时停靠地点。

临时停靠地点的选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接受卫生检疫的交通工具可在最短时间内直接到达;

远离重要城镇和人口密集区;

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能够被及时、方便地移送指定的医疗机构或者临时设置的交通卫生检疫留验站;

具备顺利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工作的必要条件;

具有能迅速调集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工作人员和物资的交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