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案(1999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留验站的职责:

接收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移交的检疫传染病密切接触者;

对检疫传染病密切接触者实施诊查、检验和预防性治疗等医学措施;

对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资、环境进行卫生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