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案(1999年)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案(1999年) 第十四条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留验站的职责: 接收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移交的检疫传染病密切接触者; 对检疫传染病密切接触者实施诊查、检验和预防性治疗等医学措施; 对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资、环境进行卫生处理。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