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案(199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的职责:
查验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的检疫合格证明;
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时,立即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并实施临时隔离、留验、采样、医学检查及其他应急医学措施。
将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因检疫传染病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死亡的病人尸体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将检疫传染病密切接触者移交临时设置的交通卫生留验站;
对被检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物资,实施控制和卫生处理;
对通过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停靠场所,实施紧急卫生处理;
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和除本实施方案第九条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物资,未持有检疫合格证明的,经检疫合格后,发给检疫合格证明;
根据检疫传染病疫情处理的需要,可发给旅客就诊方便卡;
宣传交通卫生检疫法规和检疫传染病防治知识;
需要采取的其他交通卫生检疫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