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案(1999年)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七条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案(1999年) 第四十七条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七条 实施交通卫生检疫期间,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拒绝接受查验和卫生处理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