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2008年) 第六章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2008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风险参数量化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九十五条 风险参数量化是指商业银行估计内部评级法信用风险参数的过程。 第九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本指引要求建立风险参数量化政策、过程和关键定义,并确保在本银行内部得到统一实施。 第九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所有可获得的数据、信息和方法估计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和违约风险暴露。 第九十八条 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的估值应以历史经验和实证研究为基础,不能仅依靠专家判断。商业银行应对风险参数量化过程所涉及的专家判断和调整进行实证分析,确保不… 第九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风险参数量化更新政策,确保技术进步、数据信息和估值方法的变化情况能及时充分地反映在风险参数中。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年审查一次内部风险参数的估计值。若业… 第一百条 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和违约风险暴露的估值应遵循审慎性原则。商业银行应保守估计风险参数的误差,误差越大,保守程度应越大。 第一百零一条 对于零售风险暴露,若商业银行能证明不同资产池之间的违约损失特征没有实质性差别,这些资产池可以使用相同风险参数估计值。 第一百零二条 风险参数量化过程及风险参数的估计值的调整应及时报监管部门备案,监管部门应评估调整的合理性。 第一百零三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风险参数量化文档,以持续改进风险参数的量化过程,并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支持。 第二节 风险参数量化的流程 第一百零四条 商业银行应书面制定风险参数量化流程,确保对风险参数审慎估计。风险参数量化流程应包括数据选取、参数估算、映射和参数应用四个阶段。 第一百零五条 商业银行应从历史数据中选取合格数据,建立样本数据集。数据选取应达到第一百零六条至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要求。 第一百零六条 样本数据集的数据来源可以包括内部数据、外部数据和内外部集合数据,确保估值基于所有相关和重要的数据。使用外部数据时,商业银行应保证外部数据与内部数据之间的可比性、… 第一百零七条 商业银行应确保相关数据定义的一致性。用于估计风险要素的数据中,风险暴露数量、生成数据时所使用的授信标准以及其他相关的特征,应与商业银行的风险暴露和授信标准一致,… 第一百零八条 商业银行选取的样本数据应有代表性,能反映信用风险暴露特征、本银行信贷政策以及当前和未来的经济状况。样本数据的选取数目和选取时间段,应能够确保风险参数估计的准确性… 第一百零九条 风险参数量化的数据观察期应涵盖一个完整的经济周期。用于估计非零售风险暴露债务人违约概率的数据观察期不得低于5年,用于估计非零售风险暴露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的… 第一百一十条 不同阶段的历史数据应具有相同重要性,如果商业银行的实证经验表明,某阶段历史数据能够更好地反映经济周期的影响,有助于准确估计参数,经监管部门批准,商业银行可以对特… 第一百一十一条 商业银行可以使用外部数据、内部数据、内外部集合数据或综合使用3类数据来源,但至少其中1类数据源的历史观察期不低于第一百零九条要求。 第一百一十二条 商业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之前数据收集标准可以有一定的灵活性,但使用时应进行适当调整,并向监管部门证明调整后的数据与其它数据没有实质性差别。 第一百一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年对样本数据集进行一次全面的分析和检查,以保证样本数据与现有组合之间的相关性,评估样本数据的质量以及样本数据与违约定义之间的一致性。如果样本数据… 第一百一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基于样本数据的风险特性及表现估计风险参数。参数估计应达到第一百一十五条至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要求。 第一百一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运用统计工具,对具有不同风险特征的样本数据集进行分析,分别估算风险参数。商业银行可使用一种或多种统计方法估计风险参数。当产生多种估值结果时,商业银行应… 第一百一十六条 使用内部数据、外部数据或内外部集合数据时,商业银行必须证明参数估算代表了长期经验。参数估计应反映数据观察期内商业银行贷款发放政策及回收流程的变化。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约概率的估计值应是某一级别债务人或某一零售资产池一年期实际违约率的长期平均数。违约损失率和违约风险暴露应是长期的、违约加权的平均值。 第一百一十八条 商业银行可以考虑合格保证人和信用衍生品的风险缓释作用,对债务人评级或零售资产分池、违约损失率进行调整。 第一百一十九条 如果样本数据区间未包括经济衰退时期,应调整参数估计,弥补数据缺失的影响。 第一百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在样本数据和实际风险暴露组合之间建立映射关系。映射应满足第一百二十一条至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要求。 第一百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对每个样本数据集和每个估计模型建立映射流程,映射应反映每一个样本数据集及计量模型中使用的风险特征。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为保证映射的有效性,样本数据的评级结构和分类标准应与实际风险暴露一致。如果商业银行风险暴露分类标准发生改变,商业银行应在样本数据集与现行分类标准间重新建立映射关… 第一百二十三条 映射应基于实际风险暴露组合和样本数据集之间最常见和最有意义的风险特征。 第一百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若分别使用内部违约经验和统计违约模型估计长期违约概率,应建立各种方法与实际风险暴露的映射关系。 第一百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将基于样本数据集估计的风险参数应用于实际资产组合。 第三节 违约概率估计及要求 第一百二十六条 债务人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应被视为违约: 第一百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上条制定本银行内部统一的违约定义,并确保一致地实施。商业银行内部违约定义应审慎确定实质性信贷债务的标准、触发违约的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比例、贷款销售损… 第一百二十八条 如果某债务人被认定为违约,商业银行应对该债务人所有关联债务人的评级进行检查,评估其偿还债务的能力。是否对关联债务人实行交叉违约认定,取决于关联债务人经济上相互依… 第一百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重新确定账龄的政策,并确保统一实施。在此基础上商业银行可以根据重新确定的账龄(包括贷款展期、延期偿付等)计算债项逾期天数。重新确定账龄政策至少应包… 第一百三十条 商业银行对下列特殊风险暴露使用重新确定后的账龄,应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百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违约定义,记录各类资产的实际违约情况,并估算违约概率。 第一百三十二条 对于非零售风险暴露,应在债务人层面认定违约,同一债务人的所有债项的违约概率相同;对于零售风险暴露,应在债项层面认定违约定义,同一债务人的不同债项的违约概率可以不… 第一百三十三条 数据应能反映包括经济衰退期在内的整个经济周期的债务人违约风险的变化情况,如数据未包括经济衰退期,商业银行应调整违约概率估算方法或估值结果。 第一百三十四条 如果样本数据与违约定义存在差异,商业银行应对样本数据进行调整。 第一百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估计每个级别平均违约概率时,应使用合适的信息、方法并适当考虑长期违约经验。商业银行应采用与数据基础一致的估计技术,确保估值能准确反映违约概率。商业银行可… 第一百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对非零售风险暴露可以采用债务人映射方法和评级等级映射方法。债务人映射将每个债务人风险特征映射到样本数据集。评级等级映射,是将同一等级债务人的风险特征进行… 第一百三十七条 计算违约概率的时间跨度一般为1年。为估计长期贷款的风险水平,商业银行可采用3年、5年等不同期限的累计违约概率来确定债务人等级。 第一百三十八条 对零售风险暴露,如果商业银行具备专门的数据基础将风险暴露划分至不同资产池,则应把内部数据作为估计损失特征的基础信息来源。如果商业银行能够证明风险暴露分池过程和外… 第一百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通过计量模型估计零售风险暴露债务人违约概率时,模型的输入参数应包括债务人的风险特征、贷款期限、宏观经济及行业特有变量等因素。 第一百四十条 如果商业银行认定账龄是某类零售风险暴露的重要风险因素,且违约概率具有成熟性效应,违约概率估计值应反映较长时期内风险暴露的成熟性效应,适当时可上调违约概率,以确保… 第一百四十一条 下列情况下,即使零售风险暴露具有成熟性效应,商业银行可不考虑成熟性效应: 第一百四十二条 零售风险暴露分池及违约概率估值模型没有考虑的重要违约因素,如行业和地区因素等,商业银行应在映射时充分考虑并进行适当调整。调整过程应透明,并将上述因素纳入分池和违… 第四节 违约损失率估计及要求 第一百四十三条 违约损失率指某一债项违约导致的损失金额占该违约债项风险暴露的比例,即损失占风险暴露总额的百分比。 第一百四十四条 违约损失率估计应基于经济损失。经济损失包括由于债务人违约造成的较大的直接和间接的损失或成本,同时还应考虑违约债项回收金额的时间价值和商业银行自身处置和清收能力对… 第一百四十五条 商业银行估计经济损失应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商业银行根据自身处置和清收能力调整违约损失率应遵循审慎的原则,且内部经验数据能够证明处置和清收能力对违约损失率的影响。 第一百四十六条 违约损失率应不低于违约加权长期平均损失率。 第一百四十七条 违约损失率应反映经济衰退时期违约债项的损失严重程度,保证商业银行的违约损失估计值在所有可预见的经济条件下都保持稳健和可靠。商业银行应制定相关政策,识别经济衰退情… 第一百四十八条 估计违约损失率的数据应仅包括违约债务人风险暴露。商业银行应收集区分违约暴露的关键因素、计算违约风险暴露经济损失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第一百四十九条 违约损失率估计应考虑实际回收数量和支付的成本。如商业银行对债务人的清收尚未最终完成,商业银行应确定一个清收完成时间点,时间点的选择应有充分依据,并记录在文档中。 第一百五十条 商业银行估计违约损失率时应考虑风险暴露损失严重程度的周期性变化。 第一百五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考虑债务人的风险和抵质押品风险或抵质押品提供方风险之间的相关性。相关性较大时,应进行保守估计。若债务和抵质押品存在币种错配,商业银行也应进行保守估计。 第一百五十二条 违约损失率估计应以历史清偿率为基础,不能仅依据对抵质押品市值的估计。违约损失率估计应考虑到商业银行可能没有能力迅速控制和清算抵押品。若违约损失率估计考虑抵质押品… 第一百五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考虑到实际损失可能系统性地超过预期水平,违约损失率应反映清偿期间非预期损失额外上升的可能性。对违约贷款,商业银行应根据当前经济情况和贷款法律地位,可靠… 第一百五十四条 若估计违约损失率涉及实际资产组合中某些债项数据与外部评级机构的样本数据之间的映射,商业银行应比较样本数据和商业银行资产组合。商业银行映射政策应描述样本数据的范围… 第一百五十五条 从单个风险暴露汇总债项等级的违约损失率估计值时,商业银行应制定清晰的汇总管理政策。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于零售风险暴露,长期平均违约损失率和违约加权平均违约损失率的估计可以基于长期预期损失率。商业银行可以采用违约概率的估计值来推断长期违约加权损失率的均值,或采用… 第一百五十七条 商业银行自行估计某类风险暴露的违约损失率时,对该类风险暴露应全部自行估计违约损失率。如果基于样本数据估计的违约损失率小于0,商业银行应检验损失确认程序,保证已涵… 第五节 违约风险暴露估计及要求 第一百五十八条 违约风险暴露是指债务人违约时预期表内和表外项目的风险暴露总额。 第一百五十九条 估计违约风险暴露的数据应仅包含对违约债务人的风险暴露。这些数据应包括能区分违约债务人风险暴露的因素。 第一百六十条 商业银行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的,应估计每笔表内外项目的违约风险暴露。对同类表内表外项目,违约风险暴露估计值应是违约加权的长期平均数,商业银行应保守确定估计值的误差… 第一百六十一条 商业银行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的,对表内项目可以考虑表内净额结算的影响。净额结算应达到《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的认定标准。 第一百六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审慎地考虑违约概率与违约风险暴露之间的相关性。若整个经济周期内违约风险暴露的估计值不稳定,经济低迷时期的违约风险暴露比长期平均值更保守,商业银行应使用… 第一百六十三条 商业银行采用计量模型估计违约风险暴露,应通过分析模型驱动因素的周期特征来估计违约风险暴露。商业银行若缺乏充足的内部数据检查过去经济衰退期的影响,应审慎使用外部数… 第一百六十四条 商业银行估计违约风险暴露的标准应合理且符合直觉,标准的选择应基于商业银行内部可靠的分析。商业银行应分解违约风险暴露的驱动因素。估计违约风险暴露,商业银行应使用所… 第一百六十五条 商业银行对违约风险暴露的估计值应反映违约事件发生时或发生后债务人继续提款的可能性。商业银行应制定相关政策,确定本银行对违反合约或发生技术违约债务人继续提款的控制… 第一百六十六条 对未来提取的零售风险暴露,在全面校验损失估计值之前,商业银行应考虑历史上的提取状况和预期提取状况。未来提款的可能性或在违约风险暴露估计中考虑,或在违约损失率的估… 第一百六十七条 如果零售风险暴露提取金额已经证券化,商业银行应通过信用转化系数估计授信限额中未提取部分的违约风险暴露。 第六节 期限估计及要求 第一百六十八条 商业银行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所有非零售风险暴露按照平均期限处理;除了回购类交易有效期限是6个月外,非零售风险暴露的有效期限为2.5年。 第一百六十九条 商业银行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应将期限视为独立的风险因素。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债项的期限越短,信用风险就越小。 第一百七十条 商业银行可以采用多期可调整违约模型或盯市模型考虑期限的影响。 第一百七十一条 除下款确定的情形外,债项期限取1年和下面定义的剩余有效期限中的较大值。但在任何情况下,期限都不大于5年。 第一百七十二条 对于某些短期交易,期限取1天和本指引第一百七十一条定义的有效期限中的较大值。这些交易的原始期限必须在3个月以下,主要是指金融市场交易、以交易为导向的一次性短期贷… 第七节 压力测试 第一百七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定期进行压力测试。压力测试通过设定压力情景,考察特定情景对风险参数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促使商业银行有效管理资本,使得在经济周期各个阶段持有足够的资本抵… 第一百七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合理的压力测试流程。压力情景应包括可能发生的事件或未来经济状况的变化,这些情况可能会对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暴露和抵御风险变化能力产生不利影响。采用的… 第一百七十五条 商业银行进行压力测试时应考虑的主要风险因素包括以违约概率提高为特征的交易对手风险以及信用利差的恶化。商业银行应清楚地把握影响债务人还款能力的主要因素,如对交易对… 第一百七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的情况,确定合适的假设条件。假设条件应包含特定假设压力情景下的风险因素,并建立压力环境架构。在确定压力情景过程中,商业银行应基于历史经验并且有… 第一百七十七条 除本指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压力情景外,商业银行可自行选择压力情景,以评估某些特殊状况对信用风险资本要求的影响。商业银行的压力测试应是合理的和保守的。商业银行所… 第一百七十八条 商业银行的压力测试范围应包括主要的非零售风险暴露组合和零售风险暴露组合。 第一百七十九条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应确保其资本要求考虑了信用风险压力测试结果。根据压力测试结果计算出的监管资本要求应具有前瞻性,从而抵消经济衰退时期资本要求提高的影响。 第一百八十条 压力测试至少包括温和衰退的情景分析,商业银行应计算压力情景下的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等关键风险参数,并根据这些参数计算风险加权资产、资本要求及资本充… 第一百八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使用静态或动态测试方式,计量压力情景的影响。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商业银行应考虑以下信息来源: 第一百八十二条 当商业银行压力测试结果显示资本不足时,监管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商业银行降低风险和(或)增加额外资本/准备金,确保商业银行的资本水平能够达到按照压力测试结果计… 第九十四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