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2008年) 第六章 风险参数量化 第六节 期限估计及要求 第一百六十八条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2008年) 第一百六十八条 第六章 风险参数量化 第六节 期限估计及要求 第一百六十八条 商业银行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所有非零售风险暴露按照平均期限处理;除了回购类交易有效期限是6个月外,非零售风险暴露的有效期限为2.5年。 第六节 目录 第一百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