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2008年) 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 债务人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应被视为违约:
债务人对商业银行的实质性信贷债务逾期90天以上。若债务人违反了规定的透支限额或者重新核定的透支限额小于目前的余额,各项透支将被视为逾期。
商业银行认定,除非采取变现抵质押品等追索措施,债务人可能无法全额偿还对商业银行的债务。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商业银行应将债务人认定为“可能无法全额偿还对商业银行的债务”:
商业银行对债务人任何一笔贷款停止计息或应计利息纳入表外核算。
发生信贷关系后,由于债务人财务状况恶化,商业银行核销了贷款或已计提一定比例的贷款损失准备。
商业银行将贷款出售并承担一定比例的账面损失。
由于债务人财务状况恶化,商业银行同意进行消极重组,对借款合同条款做出非商业性调整。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是合同条款变更导致债务规模下降;二是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借新还旧;三是债务人无力偿还而导致的展期。
商业银行将债务人列为破产企业或类似状态。
债务人申请破产,或者已经破产,或者处于类似保护状态,由此将不履行或延期履行偿付商业银行债务。
商业银行认定的其他可能导致债务人不能全额偿还债务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