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2008年) 第六章 风险参数量化 第二节 风险参数量化的流程 第一百零九条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2008年) 第一百零九条 第六章 风险参数量化 第二节 风险参数量化的流程 第一百零九条 风险参数量化的数据观察期应涵盖一个完整的经济周期。用于估计非零售风险暴露债务人违约概率的数据观察期不得低于5年,用于估计非零售风险暴露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的数据观察期不得低于7年;用于估计零售风险暴露风险参数的数据观察期不得低于5年。如果商业银行能获得更长时期的历史数据,应采用更长的历史观察期。观察期越短,商业银行的估值就应越保守。 第一百零八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