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2008年) 第六章 风险参数量化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九十八条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2008年) 第九十八条 第六章 风险参数量化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九十八条 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的估值应以历史经验和实证研究为基础,不能仅依靠专家判断。商业银行应对风险参数量化过程所涉及的专家判断和调整进行实证分析,确保不低估风险。调整决定、依据及计算方法应记录存档,以便于内部监督和持续改进,确保监督检查能追踪整个过程。商业银行应该采取敏感性分析,评估调整对风险参数、监管资本要求的影响。 第九十七条 目录 第九十九条